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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责任追究不能走走过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31 东方网-文汇报

      文/王学江

      4月13日,在狱中蒙冤11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当庭宣布无罪。面对迟到的正义,人们在为佘祥林终还清白感到欣慰的同时,强烈要求上级机关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对铸成这一重大冤案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依法惩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者,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由于办案的错误,导致佘祥林本人身心备受摧残,其母亲也因上访被关9个月后含冤去世。可以说,正是有关人员违
反办案原则和法定程序,导致了这一冤案的发生。

      平心而论,办案人员作为凡人,也难免有犯错误的时候,但是,像佘祥林案中的办案人员,只要遵循了办案的基本原则,其所犯错误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错案责任追究,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近日,京山县检察院负责人表态说,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样的表态无疑是积极的,但人们担心的是,这只是检察院一方的表态,而铸成佘祥林冤案的,还涉及公安、法院和政法委三方,这三方如何查清和落实责任,应受到高度关注。

      更重要的是,仅仅靠公检法本级自己人查自己人,难免抹不开脸面,可能会走过场。只有上级纪检和相关监督机关重视起来,组织认真调查,才能把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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