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冤案责任人应受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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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9:01 黑龙江日报 | ||||||||
4月13日,在狱中蒙冤11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当庭宣布无罪。面对迟到的正义,人们在为佘祥林终还清白感到欣慰的同时,强烈要求上级机关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对铸成这一重大冤案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依法惩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者,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由于办案的
错案责任追究,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公检法机关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执法权和司法权,负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公检法机关办了错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犯罪的,应该受到严惩。 近日,京山县检察院负责人表态说,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样的表态无疑是积极的,但人们担心的是,这只是检察院一方的表态,而铸成佘祥林冤案的,还涉及公安、法院和政法委三方,这三方如何查清和落实责任,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理应受到高度关注。 更重要的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仅仅靠公检法本级自己人查自己人。只有上级纪检和相关监督机关重视起来,组织认真调查,并严格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才能把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