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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的标本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9:01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陈杰人

  4月13日,广受关注的湖北京山农民佘祥林杀妻冤案在湖北当地再审宣判,佘被宣布无罪当庭释放。随后,佘的律师向媒体吹风,称将就此提起包括精神赔偿、伤残赔偿等在内的
最少1000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

  对佘祥林来说,尽管这是一个迟到了11年的公正,但比起如同河北青年聂树斌一样被错误处决的人来,佘又是幸运的。首先在于他幸免于被冤杀。由于湖北高级法院在审查一审已被判处死刑的佘祥林案时发现了重大疑点,并坚持原则顶着巨大压力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才有了他今天活着走出监狱并亲自听到无罪的宣判;佘的幸运之处又在于,当他在牢房里度过11年悲惨时光之后,那个曾经被认定死亡的妻子活着再现人世,冤案不言自明;佘的幸运之处还在于,当案情峰回路转的时候,新闻媒体基本上能够自由介入,从各方面和各角度报道事件动态,一方面澄清了事实,另一方面也使佘案高度透明化,由此促进了湖北有关部门尽快为佘祥林雪冤;佘的幸运之处更在于,在他的冤情被洗清之后,仍然有无数的公民在关注和关心他。

  事情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大悲到大喜的佘祥林案,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佘祥林的个体利益价值本身,而足以对“肉食者”和社会公众鸣响警钟。

  毫无疑问,佘案之所以发生,首先是刑讯逼供的祸害,而隐藏其后的,则是落后的刑事诉讼理念和社会管理控制观念,过度追求破案率,并由此形成了所谓“命案必破”的唯心主义心态。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我们的国家赔偿制度还不尽合理。尽管此番佘祥林的律师将提出不少于1000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但依据法律规定,这个数额恐怕很难得到满足。因为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仅限于直接损害赔偿而拒绝间接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平心而论,佘祥林在被侦查、审判和服刑的过程中受尽折磨,并落下一身残疾和病痛,为此,其母亲早死、孩子辍学、兄弟被抓,所有这些痛苦加起来,根本不是1000万元人民币能够补偿得了的。

  记得去年,中国妇女赵某在美国被警察殴打,提出了500万美元的索赔额;而在美国,国家赔偿已经创造了近亿美元的纪录。为什么美国的赔偿比中国的要高得多?不是因为美国人高贵,而是因为我国的相关制度已经落后。由此话题我又想起了前几年发生于陕西省的“处女嫖娼案”——一个处女竟然被逼供为嫖娼并遭关押,但事后,受害人竟然只能获得区区60多元的赔偿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确立了高额国家赔偿制度,特别是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有关部门会在工作中更加谨慎,另一方面也使公民在万一被侵权的情况下获得一种真正的安慰和补救。

  佘祥林案已经告一段落,但案件还有后续事项,讨论这一足以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标本的案件,我们必须看到其中的典型意义,那就是真正在司法工作人员心中确立无罪推定和人权至上的理念,并由此重新构架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确保诉讼中的司法监督和新闻监督发挥效用;同时,为了保障被司法行为侵权的公民的利益,必须大幅度修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以高额的赔偿和广阔的赔偿范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佘祥林的11年冤狱才算没有白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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