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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层六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9:08 上海青年报

  一问:2003年底,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3号令,现在又出台了《暂行规定》,出台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较突出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
定因素等。为此,我们在3号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暂行规定》。

  二问:3号令规范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2003年底公布的96号文中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做了相关规定,《暂行规定》与3号令和96号文是什么关系?

  答:从规范对象看,凡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包括向管理层转让,均为3号令的规范范畴。3号令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总纲。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因此,《暂行规定》是对3号令的补充。

  同时,《暂行规定》对96号文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对96号文的具体贯彻落实。

  三问:《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为何作这种划分?

  答: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符。

  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

  允许国有中小企业探索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符合党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精神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

  四问:《暂行规定》规定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那么在国有产权转让中采用信托和委托收购方式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答:从实践看,这种间接受让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

  其次是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往往隐藏了信托财产的真实来源。

  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五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如果改制后的企业还留有国有产权,则涉及这部分国有产权由谁代表的问题。《暂行规定》对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管理层即成为个人股东。在此情况下,无论改制后的企业为国有控股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原管理层人员均不宜作为国有股代表或委托持有者。

  六问:《暂行规定》对于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的。这种划分标准能否适应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需要?

  答:目前,国家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见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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