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是制约政府公权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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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9:32 东方早报 | ||||||||
昨天,早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教授,刘教授认为万鄂湘的表态具有积极作用,“他提出的三点看法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问题。” 刑事法是法治文明体现 建国来我国的刑事法长期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功能,但是实际上保护人权是
疑罪从无缺乏制度保障 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这样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自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已经不存在了,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行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宏大的理论容易说,落实到现实中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具体到佘祥林的案件,根据刑事法规定,他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最后这个案件却被奇怪地搞到了基层法院审理并判处了他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15年,就算这个案件有95%的可能性是佘祥林所为,他也应该疑罪从无释放,但实际上可能比较困难,从无期徒刑、死刑这样的重刑到无罪释放落差太大,民意接受不了,法官也顶不住这个压力。 民意需要有化解的方式 万鄂湘看法的第三点和第二点是密切联系的,佘祥林冤案其中有个因素就是民意,受害人家属找了200多人进行上访,司法机关面临维护社会稳定和严格执行法律的矛盾。从中国的审判方式看,没有陪审团,像佘祥林这种从最严厉的刑罚到无罪释放缺乏一个化解压力、民愤的方式,这个时候法官怎么办?恐怕还需要更为细致的制度设计。中国还需要改造长期形成的司法文化,从目前对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尊严和尊重转变成树立法院的权威。首先法院本身要过硬,树立清正廉明的形象,尤其是判决书,要讲道理、公开,让当事双方都心服口服,公众也可以对判决进行评价,目前这种非常简单的判决书无法服人,这样是很难建立法院的权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