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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副院长万鄂湘:佘祥林有权提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9:46 新华网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为今年9月在中国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其筹备工作方面的情况。与会记者却都不约而同地对前天刚作出无罪判决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表示了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先简单介绍了此案的级别管辖问题。由于佘祥林案件最早是以谋杀罪或是命案的概念提出来的,它的一审在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二审就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原荆州中院的案件时,感觉存在疑点,就发回重申。发回重审以后,在有疑点存在的情况下,中院把该案件又发回到原审最基层法院,即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说明,在起诉该案时,就不是作为一个谋杀罪确定的案件,即能够判死刑或者是死缓或是无期的案件起诉,而是作为一般的案件或是案情不十分肯定的案件。

  万鄂湘说,前天上午佘祥林最后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如果当事人不提出上诉,检察院又不抗诉,这就是生效的判决。他认为此案中至少有3点值得考虑,需要审判机关从有关司法理念方面进行调整和变更的。第一,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作用的全面认识问题。刑法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第二,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就要有一个选择,出现疑罪时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者疑罪比较多的情况下,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

  万鄂湘在回答记者就佘祥林是否能获得赔偿一事时说:有关佘祥林的案件,他是否有权或者是否有可能提出国家赔偿的问题,在宣告他无罪的同时,金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长已经告知佘祥林,有这个权利,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数额的多少,将根据中国一直以来的司法实践决定。至于精神的赔偿问题也有司法解释。(程婕)(责任编辑:康宁)(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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