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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之门打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0:29 法制日报

  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之门打开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记者辛红)国有企业能不能向管理层这样的“内部人”转让,转让有什么条件?在2003年3月被叫停之后,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终于可以在阳光下进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今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强调,五种管理层不得受让国有产权: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违规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向管理层出售国有企业是各地探索国企改制的一种方式。近年来,由于在出售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企业领导自卖自买等不规范现象的出现,引起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对于这一类向特殊群体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行为的严格规范。

  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什么企业可以转让?暂行规定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以及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都不向管理层转让。

  暂行规定只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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