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禁向管理层转让(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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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1:14 东南快报 | ||||||||||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向企业“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五种情况不得受让 《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问答 禁以间接方式受让国有产权 《暂行规定》强调: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对此,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趋增多。但从实践看,这种间接受让存在难以了解受让人真实身份等诸多问题,因此《暂行规定》予以明令禁止。 他列举了间接收购形式存在的四大问题: 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如果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进行收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难以了解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也难以依照《暂行规定》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是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往往隐藏了信托财产的真实来源。 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 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链接 郎咸平波澜 去年八九月间,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某些企业经营者侵吞国资,并提出目前一些地方上推行的“国退民进”式的国企产权改革已步入误区。他认为,“目前应当停止盛行的管理层收购行为,停止以民营化为导向的产权改革。” 这一言论在社会上掀起了激烈的讨论,经济学界中更是争论不断,波澜迭起。 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等专家表示,国企只有改制彻底,攫取国资活动才会失去土壤。 郎咸平进而提出,“国有资产绝非无主,国企效率不比民企差,现在要做的是行政行为退出国有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而不应该是国企产权退出市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文魁等专家则认为,“回避产权问题,仅在经营权上做文章,是靠不住的。” 这场讨论折射出的是当前推行国企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如不改制,国企效率低下,亏损包袱越背越重;但盲目产权改革,由于缺乏完善制度支撑和经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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