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5年终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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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1:34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重庆4月14日电(马弘黄豁)一件发生在5年前的交通肇事案,因作案人请人“顶包”作假证,导致该案调查取证不细,证据不足而“流产”。日前,经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友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建强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99年12月18日20时许,在重庆市大足县大邮公路13公里处,一辆有“公路巡警”标识的奥托警车飞驰而过,将大足县龙水镇西一村村民黄仁学撞死。警车没有停下,却径直向大足方向驶去。后经大足县交警队查明,该肇事车是双桥交警支队的,平时由该支队交警刘友德驾驶。 但是,案发次日一名叫王建强的个体运输司机却向公安机关投案,自称是事故发生时的驾车人,并详细叙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去年11月重庆市交警总队接群众举报,称该起交通肇事案另有真凶。重庆交警总队对此非常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赴双桥、大足等地明察暗访,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同年12月,逍遥法外5年的刘友德被大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反复讯问,王建强吐露了实情。 在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检察机关经再三复核主要证据后,决定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刘友德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王建强刑事责任。 网络编辑:张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