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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陪审员5月1日正式上岗任期为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1:4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4月5日,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开学典礼在青海民族学院举行,来自西宁市和海东地区的111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培训,这是我省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来安排的第一期岗前培训。培训班将重点对人民陪审员职责、权利、义务、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集中培训。

  被赋予“与法官同等权利”的人民陪审员今后将如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应学介绍,根据《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参加陪审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任期届满后自动免除。基层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要征求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

  选拔要过道德关

  钱应学院长在开学典礼上说,各基层法院应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人民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说明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越来越被人民重视。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都是某一领域的精英,他们可以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弥补法官对某一行业知识的不足,同时在一个案件中,法院的法官完备的法律知识可以弥补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不足的缺陷,两者互补。

  法官不能影响人民陪审员

  钱应学强调,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法官必须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审判活动中,法官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对不可以就认定案件事实和具体适用法律加以暗示,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时,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管理的机制,严格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

  “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

  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

  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权威

  钱应学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他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可以扩大诉讼活动的知情范围,提高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

  据悉,为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我们将履行自己的职责”

  参加第一期培训班的西宁市民罗治国是一名物业公司的经理,他说:“以前接触的法律知识大多是有关经济案件的,因此做人民陪审员的时候,可以参加这类案件的诉讼活动。”他认为,5月1日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时,将对司法的公正和透明度有重要保障。互助土族自治县的王海告诉记者,他是一名法律爱好者,曾经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帮助别人打赢了一场官司。他说:“正式上岗时,我将实事求是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并非“作秀”

  钱应学院长表示,他们推出的陪审员制度不是为了“作秀”,而是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推进法制化进程。通过陪审员使老百姓更加了解法院、更好地与法院沟通、联系,促使法院更加透明地审判案件。有了陪审员的监督,审理案件的效率肯定会加快、老百姓的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审理案件时也会更加生动活泼,从而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所以,“我们不是在‘作秀’,而是要实实在在地做事,尽可能地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同时,法院给了陪审员很高的权力,他们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有很大的“话语权”。法院在审理案件、评议案件时,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陪审员与合议庭的法官产生意见分歧时,将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陪审员的意见合法,肯定会被采纳;如不合法,也将被否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错案,达到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审判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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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制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与古罗马时期,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得到发展。但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

  20世纪初,清政府曾试图采用由英美法系国家传入的陪审制度,近代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编纂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年)有了陪审团制度的规定,可是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执行。后来,武汉国民政府倒是首先采用了这一制度,但贯彻不力。从1925年省港大罢工委员会“特别法庭”吸收陪审员参加审判,到1927年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制定的《政纲草案》中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到1931年苏维埃红色政权颁布《裁判条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到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在我国生根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1954年宪法的颁行,陪审制度成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文革”期间曾遭破坏)。但1982年的宪法、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立法上的“淡化”,陪审制似乎成了司法制度的一种摆设,人民陪审员“请而不来”“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日趋严重。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社会各界要求对审判工作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最基本的方式,也仍被法律界所认可。 (记者 张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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