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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错案频发农村 暴露农民诉讼之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2:39 大华网-汕头日报

  核心提示

  近期频频爆出的“错案”,几乎都发生在农村。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认为,虽然并不能将“错案”与“农村”画等号,然而,错案更多地出现在农村,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农村司法之薄弱和农民诉讼之艰难。

  ①农民维权难上加难

  1985年,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王家姐妹和邻居发生一场纠纷,由于对方有势力,妹妹忽然被抓,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受不了这个晴天霹雳的妹妹突然精神失常,姐姐为了讨个说法,将妹妹锁在家中,让年迈的母亲照顾,自己踏上漫漫上访路,这一去就是20年。虽然事情在1997年有了转机———姐姐找到新华社记者采写了内参,法院改判妹妹无罪,但是因为对邻居一家没有任何说法,也没有得到国家赔偿,如今,姐姐仍然在北京、合肥等地上访。一次纠纷,让一对姐妹从豆蔻少女变成白发老妇,她们错过了婚姻,甚至错过了人生。这是发生在安徽的一个案例。

  “这并非个别现象。”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的李平律师说,对于农民通常不选择诉诸法律,他分析说,农民受教育程度不够,大多数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差,法律、权利、证据意识淡薄,而打官司无疑要牵扯上他们大量的精力、财力,一般农民无法承受。某些案件若未能及时处理,农民就不能获得新的资金来恢复生产,就要承受更严重的损失。

  此外,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北京房山区崇各庄村65岁的老人王和,从1998年至2004年,为了解决和邻居间的宅基地纠纷,他先后5次将乡政府告到房山法院,5次的结果都是胜诉,但至今政府仍未解决问题。求助无门的王和说“我还告吗再告就可以申请吉尼斯纪录了吧 ”

  农民维权之艰难可见一斑。

  四川省平昌县委副书记郑开屏曾常年在基层工作,他介绍说,每个乡都有司法所,主要是调解、宣传法律知识和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一般只有三四个人,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农村中的纠纷主要依靠村落中长者和有权威的人进行调解。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种情况都没有太大改变。80年代后,农村的情况有所变化,西方学者称为“邓小平时代的调解”,其特点主要是法制与调解的并存与发展。

  目前,打官司对大多数农民来说还是个成本高昂的选择。要解决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在许多学者看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②错案幕后的司法游戏

  在所有司法部门的教训总结中,“当时的司法环境差以及外界干扰太多”被列为造成错案的最主要原因.

  4月1日清晨6时许,湖北省沙洋县苗子湖监狱的管教干部告诉正在服刑的犯人佘祥林,他可以出狱了。这一天是愚人节。管教干部并没有开玩笑,但对于佘祥林来说,他已经被愚弄了11年1994年4月11日,因涉嫌杀害结发妻子,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经过三级法院的四次判决之后,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侦查方向一开始就出现了错误。”荆门市纪委驻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赵祖武认为。“公安机关先入为主,在办案中始终认为佘祥林就是杀人凶手,对于出现的有利于佘祥林的新证据他们不是想着去证实它,而是想着去否定它,再一次错过了避免发生错案的一个重要的机会。”湖北大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对此评论说,“公权过于强大,而自然人和其相比根本无法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

  截至目前,该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京山县警方唯一公开的自责是,“没有对女尸进行DNA鉴定。”“没有把好事实关、证据关。”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家平总结教训说。多家涉及此案的司法机关均非常诚恳地认可这一“教训”。

  荆门市纪委驻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赵祖武承认,当时荆门市中院终审时,案件承办人熊道瑜一看卷就发现证据有问题,要求退卷,“如果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就会退回公安局,公安局就会很棘手。在当时社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为了稳定,市中院就按市政法委组织召开的案件协调会的指示精神办了。”“棘手是因为这个案子会在公安局形成积案,对社会以及被害人家属不好交待。”赵祖武进一步解释说。“谁都清楚此案证据不足,按规定,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以不判,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公安局可以撤案,但谁也不敢轻易给此案一个定论。”京山县法院一位法官说,“谁办错了案谁就可能承担责任。”这位法官将此原因归咎于错案追究制度,“本来这个制度是为了让司法部门提高办案质量,但有可能会给办案者造成心理压力,在西方好多国家,法官是可以免责的,除非他是故意办错案。”

  对此,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张成茂律师持不同意见,“正是因为错案追究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才导致了一些司法人员的优柔寡断、左右权衡,只要严格以法律来办案,谁会被追究责任”

  ③意愿同盟下公正性丧失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李燕林向《望东方周刊》提供的一份书面材料称,在1997年10月8日由市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协调会上,决定对佘祥林一案“降格处理,判处有期徒刑”。据介绍,此次会议决定,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佘祥林不服一审上诉,由荆门市中院维持。

  据法律专家分析,佘祥林案交由县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市中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发回的局面,佘的上诉便都在当地司法部门掌握之中。

  据调查,这次协调会除有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参加外,还有市、县两级的公、检、法的主要负责人。

  “决定佘祥林命运的主要部门和领导,通过市政法委的‘协调’,达成了意愿上的同盟,而导致的结果是法律公正性的丧失。”张成茂律师对此评论说,“类似的情况很多,如目前在一些基层法院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遇到疑难案件就千方百计去揣摩上级法院的意见,甚至会书面请示,最后导致两审变成了一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不过,时任荆门市政法委督办科科长的刘想中则称,协调会是在佘祥林处于严重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很被动地召开的,协调会的决定只对办案部门起参考作用,并不能代表和干涉司法部门办案,协调疑难案件是政法委的职责之一,“如果当时不出面协调,佘祥林的案子可能会被拖得更久。”

  这次由市政法委召开的协调会是对是错,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但有一个事实是,因为这次协调会的“定调”,公、检、法达成高度统一,原本有可能判决佘祥林无罪的两次希望提前泯灭,而佘祥林对此并不知情。

  在采访中,一些司法部门也承认,公、检、法三部门之间,的确存在着“关系过于亲密”的问题。“在上个世纪90年代,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不够,而配合过多,没有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何家平说。“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总结材料中说,“对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

  ④法律空隙里的猫鼠游戏

  在佘案中,法院多次采取了发回重审以及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方式。针对湖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将一审判处死刑的佘案发回重审一事,有法律专家指出湖北省高院是在滥用发回重审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周永军在撰文评论发回重审这一制度时说,中国的审判体制决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对此上级法院应责无旁贷。但由于进入二审程序的许多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一些二审法官借机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此推卸责任、转嫁矛盾,发回重审程序成了二审法院的挡箭牌,丧失了其应有的监督价值,“建议取消再审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佘案从侦查、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执行不严,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导致错案的最终发生。令人遗憾的是,执法者的执法不当并没有谁来主动监督和纠正。

  “佘祥林以及一家人告状难的事情反映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苛刻,因为必须提供新的且非常有力的证据,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的再审请求,但这对当事人来说太难了。而相关部门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复核时,往往存在偏见,会尽可能地找有利于判决的东西去否定它。”张成茂律师认为,“另外,再审和终审是在同一个法院,不利于发现问题,好多办案人员会碍于情面而丧失公正。”

  不过,关于再审制度的改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将颁布和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据媒体报道,在2005年的人代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做工作报告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2005年将重点推出8项改革措施。措施之一就是改革再审制度,将再审启动权交给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

  ⑤违法执法的合法化危机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诸如刑讯逼供等违法的行为被合法化,这是一种很危险的信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康均心说。华东政法学院孙万怀副教授说,让人们感到担忧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只是偶然现象。前不久被媒体披露的河北省鹿泉市“聂树斌被错杀案”至今仍然沸沸扬扬。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告诉《望东方周刊》,“近期披露的一些错案大都是犯了一些非常低级的错误,个中透露出的失误和教训值得反思。”

  “在佘案中,公安方有责任举证他们没有刑讯逼供,若无法举证,那么就应该判决刑讯逼供成立。”海上律师事务所潘军律师认为,“公安民警经常面对犯罪,心理上可能会产生暴力冲动,有时候可能会做出刑讯逼供的违法事情,关键是我们的监督机制如何。一旦有刑讯逼供,应该重罪执行,让习惯于这种审讯方式的公安不敢再犯。”

  谈到“命案必破”,潘军认为,“破案”是全世界警察的天职,更何况是命案,但讲究“命案必破”无疑是给警察施加了压力,有压力难免造成错案,这是可以想像的,因为在警察和上级要求两者之间,警察是弱者,但警察和嫌疑人之间,嫌疑人是弱者,警察很可能会把压力强加给嫌疑人。

  “命案必破”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另一个背景是,目前中国警方在破案时的经费及人力不是十分充足,而刑讯逼供可以更快捷地达到目的。“一时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执法行为似乎可以提高破案率,但其对中国法制大堤产生的危害可能要远远超过数起刑事案件的危害。”来自北京的律师张成茂说。(据《望东方周刊》)

  以案说法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在刑事司法各个环节的环环相扣之中,体现法治的真谛;而一旦让某个环节脱离法律的规制,受伤的将不仅是人的尊严和权利,更会使得法律的威严处于尴尬的境地。所以,从个案中寻求推动司法公正的路径,便成了法治话语的不变底色。

  错案折射传统思维之弊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认为从佘祥林案可以看出传统思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弊端有两个:一个是办案机关不是用现代刑事司法的观念来指导侦查、指导破案;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把握上,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认识不到位,或者说明显漠视。第二就是当地有关部门干预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使得办案机关不能真正实现有效地“互相制约”,导致此案一错再错。(据《新京报》)

  “聂树斌”案

  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孔寨村一名妇女被强暴并杀害,河北青年聂树斌被控实施了这起犯罪,并因此于1995年4月27日被处决。但到2005年1月,身负多宗命案的河北人王书金在被捕后承认,前述孔寨村奸杀案是他所犯.21岁的聂树斌被屈打成招,冤死在枪口下。更为可悲的是他的母亲,在孩子被处决后还去给孩子送吃的,因为之前没有法院、没有律师、没有任何人告诉她,你的孩子将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剥夺生命。父亲聂学生在儿子死后偏瘫至今,曾一度服毒自杀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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