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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公民佘祥林 你有权向国家索取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4:11 东方早报

  作者:刘武俊

  据早报今日A14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14日上午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杀妻冤案”受害者佘祥林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至于精神赔偿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或者是有关其他方面的赔偿提出的要求给予合理或者是公正的判决。

  《国家赔偿法》其实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了,而“国家赔偿”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依然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对于不少当事人而言依然是难以享受的奢侈品。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违法拘留、错误逮捕等,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类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具有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的训诫和矫正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赔偿首先是一个具有宪政意义的公法概念,尽管赔偿形式带有民事经济赔偿的私法色彩。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公平和正义,国家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通过国家赔偿实现司法个案的公平和正义的司法制度。

  人非圣人,孰能无过。国家也是如此,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行为同样可能出现过错。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预设就是公务的执行存在难以完全避免的因过错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公务风险,国家机关应当承受这种公务风险,从这个意义讲,国家赔偿也可视为一种风险责任。国家赔偿制度其实是一项兼容公法和私法的边缘性制度,它既有弥补受害人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以及通过义务机关赔偿和向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实现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私法意义上的类似民事赔偿的形式特点。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恪守的基本理念,这种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并不是虚幻的意识形态化的,而是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实实在在的赔偿责任。

  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践行,可以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基本共识:蒙受冤屈的公民,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向国家讨回公道,有权向国家索赔。国家必须为公权力的滥用、为它的代理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付出代价,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为自己的过错交纳“学费”。

  坦率地讲,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已近十年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相当明显的立法缺憾,例如赔偿金标准明显偏低,赔偿经费难以落实,赔偿范围受限过多,索赔程序不够简便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国家赔偿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少,法学界、社会舆论对该法颇多怨言的缘由。看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应该尽快提上立法机关议事日程,而且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应设立必要的公开听证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公布了最新的刑事赔偿标准,即以日均工资63.83元计算。据此,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为256万元。事实上,如此估算出来的赔偿金,因为没有包含精神赔偿,其数额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合理的。佘祥林蒙冤入狱11年,遭受到巨大的精神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精神痛苦虽不能以金钱计算,但不等于不应和不能给予赔偿。所以,佘祥林提出精神赔偿实在情理之中。虽然《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赔偿没有相应规定,但受理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佘祥林的精神损害给予合理、公正的赔偿。

  毋庸讳言,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大部分都是公权力违法或错误行使的“作品”。因此,当冤案发生时,当你的权益因政府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蒙受损失时,你有权理直气壮地向国家索赔,向国家讨回公道。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没有得到正当“国家赔偿”的正义都是残缺的。

  公民佘祥林,你有权提出国家赔偿,有权向国家提出精神索赔,请大胆行使这一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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