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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7:00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日前,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处置费由责任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的或者责任人无能力履行责任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该“条例”还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在限期内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条例”对处罚也做了相应规定,对处置危险废物未达标、擅自开发利用危险废物填埋场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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