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7:00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日前,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处置费由责任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的或者责任人无能力履行责任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该“条例”还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在限期内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