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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石少明因受贿获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1:53 新京报

  收受少年犯家属贿赂5.4万,其当庭表示上诉

  本报讯 前日,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石少明因受贿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1年7月至2003年10月期间,石少明先后收受省少管所服刑人员林某、王某、李某、杜某、罗某和雷某的家属钱财5.4万元,用于给上述犯人保外就医或
续保时给予关照。法院认为,石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石少明表示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海口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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