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原副市长李斌获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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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3: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王鑫 成兴顺 本报记者 周牧 摄影报道 南充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斌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本报曾作报道),昨日在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李斌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数罪并罚,判
受贿金额:人民币41万 港币12万 美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引人注目的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收受刘某某、杨某某贿赂价值102万元的位于南充及成都市的两处房产,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法院认为,因产权至今都未过户在李斌或其亲属名下,李斌也未曾使用、出租或作其他处置,对该两处房产李既未占有,也未实际控制,将来李斌能否取得尚未可知,不能以推测的可能事实定案。故对该项指控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因此,最终认定李斌受贿金额为人民币41.6万元,港币12万元,美金5000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金额:93万 对李斌13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因李斌原工作单位及当地相关部门、企业证明,1993年3月至2003年7月,李的工资、福利、奖金、集资收益等合法收入共计有36万元,该笔金额应从指控金额中扣减。故法院最后认定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为93万余元。 另还查明,李在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如实交待了赃款去向。在侦查起诉阶段,李虽对部分受贿事实翻供,但在审判阶段除对部分事实的性质提出辩解外,仍能如实供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斌的自首情节成立,故对其及辩护人请求对李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宣判后,记者经法官的特许,与李斌进行了面对面的接触。当记者问起他对整个案件的看法时,经过长时间的沉默,李斌最终也没有回答。对于是否上诉的问题,他表示考虑后再作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