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养老金标准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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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6:59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石峻峰)重庆铁路分局王有才等1045名职工于1998年前后因病退休,重庆分局根据《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文件,将其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封在1995年1月1日,以此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依据,随后,将王有才等人的养老保险金审核、支付工作移交给了市社保局管理。王有才等人便以市社保局核定养老保险金标准错误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社保局核定养老保险金标准符合国务院有关改革精神,驳回了王有才等人的请求。王有才等人不服,上诉到市高院。昨日,市高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门可以在遵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本行业的养老保险,铁道部规定铁路离退休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按铁道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金、按个人缴费累计额一定比例增发的缴费养老金和按规定发给的津(补)贴三部分组成,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基本工资增长部分和标准提高部分,不再作为计发基本退休金的基数,符合改革精神,判决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