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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时评:请尊重孩子的人格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7:39 新桂网

  作为家长,当你因孩子成绩差而随意对其大打出手时;作为老师,当你因学生上课顽皮而对其进行体罚或用侮辱性语言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进行嘲讽时,你是否知道这样做已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孩子们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是人人都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无
差别地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必须受到尊重,具有不可侵犯性。同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也具有人格权,同样享有人格尊严。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尚未成年,不享有完整的人格尊严,因而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现象十分严重。

  我国《宪法》第38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二项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主要有:一、生命健康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有的孩子家长认为子女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子女犯了错误,父母怎么教训都是对的,于是对未成年子女随意打骂;有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不是关心、爱护、正确地教育,而是任意、变相体罚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二、姓名权。这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力。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监护人有权决定其随父姓或随母姓,以及叫什么名字,但未经监护人授权,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的姓名并以其名义从事不利于未成年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冒充未成年人的姓名,或故意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姓名进行牟取私利、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活动的,应承担责任。三、肖像权。这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擅自以未成年人的肖像制作广告、商标、挂历、刊物封面或装饰橱窗、柜台等,属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的行为。四、名誉权。这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还包括隐私权,即不得公开公民个人的生活秘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第31条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刘元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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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元见

  (来源:新桂网-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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