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延长优惠期至2006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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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7:5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4月15日讯(记者吕岩)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说,这次国务院再次将这一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海南的经济环境。
2000年4月18日,国务院第一次给予海南这项优惠政策,当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2000]63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截止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为继续支持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国务院下发了财税[2002]205号文件,将这一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务院财税[2005]49号文件内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和契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和契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度假村;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因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2006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免征营业税和契税;1999年8月1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2006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免征契税。 据省建设厅统计,目前我省待处置的积压商品房仍有456万平方米,能处置的闲置用地达1.8618万公顷。 (见第二版) 作者:吕岩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