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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起诉 指证——公诉零距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1:5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

  编者按: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是法律赋予它的一项基本职能。作为代表国家指控和证实犯罪的公诉机关,必须保证国家公诉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为让读者对公诉职能有更多的了解,我们特约合肥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撰写了本版稿件,敬请读者关注。

  公诉人眼睛盯着五类犯罪

  1.依法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2.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的正常秩序;3.加大对偷税、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及生产、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4.积极参与“禁赌专项活动”,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5.继续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作为打击重点。

  抗诉——从无罪到有罪判决

  对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均要依法进行审查,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如果判决有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情形,检察机关均可提出抗诉,发动二审或再审程序。

  2003年,由肥东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的原肥东县某单位会计鲁某某贪污公款14余万元案,在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鲁某某无罪。肥东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上存在错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同意支持抗诉。2004年1月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了明确的抗诉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原无罪判决,发回肥东县法院重新审判。后肥东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指控罪名成立,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1年,该有罪判决已生效执行。

  从无罪到有期徒刑,这不能不说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维护法律尊严、打击犯罪过程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追求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的今天,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通过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要求重新进行改判的抗诉职能,将发挥日益重要的功能。

  退查——法律监督不含糊

  2004年6月的一个下午,某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农用运输车在一道口转弯时与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上的乘坐人一人死亡,三人受轻伤。公安机关认定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通过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发现公安机关在认定该案的事故责任时只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无牌号车辆以及驾驶员和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这两处违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疏忽了以下情节:1.摩托车未实行右侧通行;2.肇事时摩托车乘载4人,严重超过了核定的2人;3.摩托车超速。肇事时摩托车的速度最低为60码,而该道口限速为每小时40码,摩托车驾驶员的以上3处违章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鉴于此,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态度,公诉机关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提出了明确的退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后对事故的责任作重新认定。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该案认定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负此事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有失公正。在查清事实后,公安机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退查意见,对本起事故的责任作了重新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随后撤销了追究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刑事责任决定,而对摩托车驾驶员立案侦查。案件起诉后,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摩托车驾驶员拘役5个月,被告人服刑没有提出上诉。

  告知——让当事人明白

  王花的父亲王某因为自家稻田的灌水时间问题与邻居陈某发生纠纷,后被被告人陈某打成重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受理案件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害人王花的父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因其伤害行为导致王花父亲的经济损失,如医药费、住院费等;同时承办人也在受理案件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提起公诉后,王花代表父亲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席第一审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案件审理后,王花父亲获得经济赔偿3万元,王某也因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公诉部门在承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首先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各项权利义务,告知就是告诉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应当知道、了解诉讼权利及义务,是程序的硬性规定,不告知就是违法。

  就被害人来说,其中的请求赔偿权的有效行使非常重要。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或损害,为了恢复其对社会的安全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给予他们在物质上一定的补偿,并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被告人的赔偿来源原则上应当以被告人本人的财产为限,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不能让其家属承担(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除外),也不能让被告人借债或服刑期满后以其劳动收入赔偿。所以,对被害人来讲,权利的提起与放弃要仔细斟酌,要理性考虑多方因素再做决策。对审查起诉的公诉人来说,我们在告知的过程中必须详细解释法律,让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告知义务与其诉讼权利是否实际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诉制度发展与改革漫谈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关于应当如何修改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普遍关注,并在诉讼原则、制度设计等方面提出了诸多立法的建议。其中就公诉制度的改革也有诸多建言,全国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改革方面也作出了不少有益的尝试,有些改革措施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和有关决策层的重视和肯定。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不揣冒昧,拟通过分析一些有代表性的举措,就公诉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略陈管见。

  近年来,各地的公诉部门改革与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制度;确立证据开示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暂缓起诉;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引导;提出量刑建议;多媒体示证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少改革与探索确实在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成效。如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大大激发了承办案件检察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感,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从繁琐的案件审批中解脱出来,这一制度设计符合检察活动的特征和要求,符合司法的规律。还有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探索,在实践中,这一举措也很受公安机关的欢迎,经常有些案件尚在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全面收集证据,主动和公诉部门联系,要求派员指导,双方的沟通时间比过去大大提前,最直接的收获就是: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批捕率和起诉率有了很大提高,公诉人更早地介入案件,熟悉案情,庭前准备更加充分。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公诉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误区和模糊认识。有些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框架,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未进行修订的背景下,作出相关的尝试就会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那就不是改革,而成了噱头。如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只有定罪请求权,只能对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笼统地发表意见。刑罚的最终裁判属于审判权的范畴,量刑权是法官裁判权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把量刑建议赋予检察机关不仅不利于诉讼权分流,而且还容易引发公诉权与审判权之争。根据刑诉法原则我们知道,任何人没有经法院的判决,都不能认定为有罪,那么在被告人还未被认定有罪之时,量刑建议又有何意义。还有一个暂缓起诉制度,也存在着类似问题,我们知道,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司法活动的主题,而暂缓起诉制度却是将犯罪嫌疑人长期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既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推行这一制度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也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我认为,检察改革既不是对现存检察制度的根本否定,也不是检察工作方式的改进,而是对检察制度所进行的理性变革。因此检察改革不能背离宪法和法律,不能脱离实际、否定一切,或者借改革之名标新立异,而应根据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和检察活动的发展规律,对检察制度中某些不合理、不适宜的部分进行变革。具体到公诉制度改革,其目标应当是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现代公诉制度,它不仅要具备合理的制度设计,还要赋予其现代化的价值观念。建立现代公诉制度应当顺应现代公诉制度发展趋势,兼具中国国情,兼顾理论的合宪性与实践的可操作性。

  公诉制度的基本类型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起诉,均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即对极少数涉及公民个人私权的犯罪由公民自行向法院起诉,其他犯罪一律由国家起诉。我国便是这一类型国家的代表之一。

  一般说来,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职能皆由检察官承担,所以,公诉制度是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法律体制、诉讼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在如何承担公诉权的问题上,有五种模式:

  一由检察官垄断公诉权。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能是现代国家的主流,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公诉权的国家在世界上占主导地位。如在德国,检察机关是惟一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没有公诉权。德国的这种公诉模式对世界影响最大,日本、中国等国家都属于这一模式。

  二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共同行使公诉权。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履行公诉的职能,但是,对刑事被告人是否提起公诉,不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法国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对于轻罪和违警罪一般由检察官起诉至法院。而对于重罪及其他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则要经过预审法官及预审法庭的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法国的预审法官主要是指挥侦查活动。预审法官介入侦查的案件,由预审法官决定是否起诉,再由检察官制作起诉书,以检察官的名义起诉到法院。对于重罪的起诉还要经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经起诉庭批准起诉以后,再由检察官将该案件起诉到重罪法院。尽管法国是公诉制度的发祥地,但其公诉制度比较繁杂,对检察官的公诉权有诸多限制,因此,法国的公诉模式对其他国家影响不大。

  三由检察院和大陪审团分别行使公诉权。实行这种公诉模式的主要是美国。美国采用两种公诉方式,一种是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另一种是大陪审团代表公众提起公诉。对于轻罪,由检察官单独行使公诉职能;对于重罪,检察官的起诉要经过大陪审团的批准,并以大陪审团的名义提起公诉。当然,大陪审团决定公诉的案件,也由检察官制作起诉书,并出庭支持公诉。所以,大陪审团只是对检察官起诉的审查机制。

  四由检察官和警察分别行使公诉权。在某些国家,因检察官的人数较少,无力承担全部公诉案件的起诉任务,便责成警察承担一部分轻罪的公诉职能。如芬兰、挪威等北欧国家,由地方警察局长代表国家出席初审法院,指控轻罪案件。检察官主要在重罪法院及上诉法院履行公诉职责。

  五由检察官与律师共同行使公诉权。英国检察官的职责主要是审查起诉。决定起诉的案件,检察官只能在治安法院支持公诉。检察官不能在审判重罪案件的刑事法院出庭,必须另外雇请大律师代表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本版文字黄世斌 周迅 解作荣 李辅华 黄涛
审查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黄涛 摄(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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