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陆委会”称持两岸双重户籍者将丧失台民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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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5:32 新华网 | ||||||||
台湾“陆委会”十五日上午表示,为解决台湾地区人民因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所衍生权利义务冲突或重叠,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陆委会”称,台湾居民应审慎抉择,莫因仓卒决定而影响自身权益。 台湾“陆委会”上午举行会议,“内政部”提报“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
台湾的“两岸条例”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违者除经有关机关认有特殊考量必要外,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担任军职、公职及其它以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权利,并由户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份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责任编辑:张立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