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须“三审”,高校学生告母校将大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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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6: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后9月实施,专家认为更“尊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康建、通讯员赖红英报道:从今年9月1日开始,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在各大学正式实施。新《规定》有哪些显著变化,对大学生和高校有哪些影响?昨日上午,新《规定》起草者之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详细解读了新《规定》的主要变化。
“三审”后仍可诉诸法律 新《规定》对处分学生表现得尤为谨慎。条文中对处分程序作了细致规定,从学校提出处分到最终确认处分成立,最高程度将经历“三审”:首先,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此为“一审”;其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各高校此前都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复查学生申诉,并在规定期限给出答复,此为“二审”。最后,当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此为“三审”。但“三审”并非就一定是“终审”。新规定起草者之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表示;学生不服从学校的处分决定,依然可以诉诸法律;但他个人认为,增设这些“内部纠错”规定后,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预计将降低80%。 育人为本少“管”学生 处分“三审制”,体现了新条例背后怎样的思想?张永华教授表示,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他表示,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学生因不服处分而状告学校的事件,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思考;可以说是司法审查的介入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直接促成了新《规定》的形成。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没有厘清,源于学校内部关系不受司法干预。人们习惯把学生看成是需要呵护和管教的人,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在一定意义上“管学生”是旧《规定》的显著特征。新《规定》则突出育人为本、管教并重的原则,明确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学校管理应当受司法监督,不受监督的规定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新《规定》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学生不再被简单地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