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积极探索中小国企MBO之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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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6: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冯苏宝 国资委、财政部近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信号错综,人们解读不一,如果稍具背景知识,便可领悟这是将MBO(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正式推上了大规模探索试验的轨道,当然“规定”也对实施范围作了界分,对实施主体提出了苛严的规范化要求。
自从2001年MBO被引入中国以来,潜流涌动,汇流成潮,在2003年前尚属“只做不说”范畴,此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国资委相继发布行政法规,验明正身,逐步将之纳入政府监管程序。这期间,企业主动,地方政府积极,资本市场热情介入,老百姓迷茫,学界截然对立。而随着事情的进展,政府的态度在趋于明朗,思路在清晰和成熟,对于大型国企实行MBO由初期的不反对,到不宜,再到禁止;对中小国企从一味模糊,到分类划界,再到开放绿灯。“规定”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后者的,从文件本身可以看出在操作性和实施性上所下的细腻功夫,从对中小国企的界定可以看出这个群落的庞大规模,从取向上可以看出中央推动解决问题的进取精神。 MBO是舶来品,它作为一种交易方式,牵涉“内部人”嫌疑;在我国实践的过程中,由于国企产权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确实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交易不规范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因当下更强调公平性而涉及道德纷争,所以备受争议。但它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我国国企改革从放权让利、承包制与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中小企业出售及股份合作制,到现代企业制度等,动用了很多招术,渐次来到一种核心界阈,那就是产权制度改革。而产权改革的根本性难点,是所有者缺位问题,这是在现有体制条件下,特别是关于“所有者”运作同义反复式的循环中,不太可能得到解决的问题。MBO通过管理者向股东身份的转换,同其他的产权购买方式一样,至少是在为企业所有者找“位”。 MBO最直接的作用是相对有效率地成就企业家。在我看来,通过国企拼打出来并守住阵地的企业家,对于中国经济命运的决定性价值,至少等同于民营企业和外企,甚至超过。而从国内的现状看,除MBO之外,还没有其他的方式能为国企企业家提供成长土壤和稳步走向世界的舞台。 MBO的出现,很快牵动了证券、担保、信托、风险投资、基金等市场以及国际资本,其振动强度超过了国企的其他任何一种改革方式。这一市场反应至少标志了此项举措到位和政府在财政上卷入国企减少的尺度。如此良机,久卖不掉的国企为什么不可以顺势而为! MBO当然也豁开了一个有隙可乘的大口,令人疑心它的一切。但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对人的本质及其行为准则的基本判断问题,另一个是制度漏洞和缺陷问题。如果认为所有的国企管理层从来具有盗窃倾向,那就什么事都别作别谈了,因为即使在规范、约束严格到极端程度的体制模式中,他们也会有超决定性的作案机会。至于制度漏洞,则正是进行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的可贵下手处,这之间最紧要的是,不失时机地将它推入运转轨道和改进程序,从而在一种攻防推手的棘轮效应中,在矛与盾的切磋较量中,令法律法规和程序日臻完善和精微。如果对于一项已经看到了它的现实效应和发展前景的改革举措,因制度问题而弃置,那绝对不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贯做法,也不属于中国人的实践理性。 “规定”可以看作是中央对三年来国内关于MBO实践与论战的理性裁决,其中最可贵的是一种改革试验精神。如果我的解读无误,大型国企没有实行MBO是因为条件时机暂不成熟,将来在它们之中进一步推行,端视中小国企积极探索的成果。 在我看来,中国国企企业家成熟群体的催生,注定要走一条内内外外的磨砺之路,但愿他们经过数番折腾,洗去污垢,纯化动机,坚韧地最终走出来。 (作者为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