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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绳断游人摔伤 旅行社赔偿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8:00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4月16日电(任硌、刘忠俊)旅行社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为此承担责任。四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游客在骑马时摔伤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向受害人赔偿5万余元。

  2004年8月12日上午,眉山苏祠信用社职工杨某带着她的儿子小扬参加眉山某旅行社组织的红原大草原4日游,14日上午,旅行社安排该团到红原县瓦切塔林游览。在游览中有骑
马项目。小扬骑马溜了一圈后,想让马跑快些,于是牵马的人便上马,想要快马加鞭,但在上马时马鞍绳折断,小扬与牵马人连同马鞍一齐摔下致小扬受伤。小扬当即被送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右尺骨段横形骨折、肱桡关节及桡尺关节脱位。后经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扬的伤残等级为9级。

  小扬的父母认为,按照当初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游览线路和景点应是经神秘的瓦切塔林,骑全国三大名马之一的河曲马,但旅行社擅自将经过神秘的瓦切塔林变更安排到瓦切塔林景区游览,而且安排到牧家乐骑普通马,加之导游无导游资格证,又未向游客尽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小扬摔伤致残。因此他们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但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只是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提供导游服务,真正与游客形成旅游消费合同关系的应是各风景点及提供交通、住宿、饮食服务的经营单位,因此不应该对小扬的受伤负责。于是,小扬一纸诉状将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管理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应当持有资格证书。本案中,旅游合同中虽然未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约定,但此义务是法定义务。尤其是旅行社导游上岗时未取得资格证书,在小扬骑马前未能予以明确的警示提醒,对小扬的摔伤致残,旅行社不具备法律上的免责条件。故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小扬损失52443.51元。(完)(文中小扬为化名)(责任编辑:孙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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