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绳断游人伤旅行社赔偿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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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3:11 山西新闻网 | ||||||||
据新华社电旅行社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为此承担责任。四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游客在骑马时摔伤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向受害人赔偿5万余元。 2004年8月12日上午,眉山苏祠信用社职工杨某带其子小扬参加眉山某旅行社组织的红原大草原4日游。14日上午,旅行社安排该团到红原县瓦切塔林游览。在游览中有骑马项目
小扬父母认为,按照当初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游览线路和景点应是经神秘的瓦切塔林,骑全国三大名马之一的河曲马,但旅行社擅自改变。加之导游无导游资格证,又未向游客尽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小扬摔伤致残。因此他们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但旅行社认为没有责任。小扬一纸诉状将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旅行社管理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应当持有资格证书。本案中,旅行社导游上岗时未取得资格证书,在小扬骑马前未能予以明确的警示提醒,对小扬的摔伤致残,旅行社不具备法律上的免责条件。故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小扬损失52443.51元。(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徐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