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绳断游人摔伤获赔5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3:26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旅行社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为此承担责任。四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游客在骑马时摔伤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向受害人赔偿5万余元。 2004年8月12日上午,眉山苏祠信用社职工杨某带着她的儿子小扬参加眉山某旅行社组织的红原大草原4日游,14日上午,旅行社安排该团到红原县瓦切塔林游览。在游览中有骑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导游上岗时未取得资格证书,在小扬骑马前未能予以明确的警示提醒,对小扬的摔伤致残,旅行社不具备法律上的免责条件。故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小扬损失52443.5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