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一夜间“交通事故认定书”引争议被告法院大呼冤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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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4:36 重庆晨报 | ||||||||||
受伤行人刘贵友凭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摩托车司机张中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而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张中华感到冤枉。该案已于近日在荣昌县法院首次开庭。 事故发生 今年2月10日,也就是大年初二的晚9点40分,荣昌县往峰高方向的荣昌植物园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荣昌县交警大队迅速出警。事故现场有两人受伤,一个是行人刘贵友,经医院检查为“脑伤、头皮撕脱伤、下唇穿通伤、牙脱落”;一个是摩托车司机张中华,被撞掉了一排上门牙,上唇挫裂。交警队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说明”中这样写到:一辆由峰高方向往荣昌方向行驶的出租车将一行人撞倒后,又与该车(摩托车)相撞;两人受伤一车受损,出租车逃逸。 然而,2月25日,交警大队又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是张中华驾车与行人刘贵友相撞,张中华负全责。 双方争议 对此,张中华表示,刘贵友不是他撞的,是一辆出租车撞的。张中华说,事发当晚,自己载着妻儿回家,途中,迎面飞快驶来一辆车,车灯很亮。为了避让,他赶紧往右边打方向,在撞到一个类似石头的硬东西后,撞在路边的树上。自己当场昏了,但妻儿没有受伤。后来发现,离自己两三米远的地方还躺了一个受伤的人,就是刘贵友。其妻也表示,是跑了的出租车撞了行人和他们。 但刘贵友说是张中华的摩托车撞了自己,有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为证。还有一个证人杨某证实,虽没看到事故发生,但走在刘贵友后面的他看见当时没车经过,也没有灯光。 法庭上,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张中华很有意见,表示其前后矛盾。对出庭作证的杨某的证言,张的律师李强也认为多处前后矛盾,证明其根本不在现场,不能采信。 交警说法 “交通事故现场图”与之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何前者中记载有“出租车逃逸”,而后者对此只字未提,还认定受伤的张中华负全责? 该事故的负责民警、荣昌交警大队蒋某解释说,现场图的说明的确不完善,原本该是客观记录,应该加上“据张中华自己陈述”,而不代表民警对现场的描述;只有最后的事故认定书才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蒋某表示,经过后来的调查取证认定,根本没有所谓撞人逃逸的出租车,就是摩托车撞了人。蒋某还举例说,当遇到伪造现场时也会出现类似这样的情况。 据法律专家介绍,现在,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法院判案中只能作为“一般证据”,即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采信,而不是必须采信。所以,到底是不是张中华撞伤了刘贵友,法院要重新审查。 该案将择日再审后决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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