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中执法”并无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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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7: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4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景春表示,北京交管部门将大力提倡“暗中执法”,今年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要占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中国青年报》4月14日)与之相反的是,前不久,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 笔者认为,允许一定程度上的“暗中执法”是合理和可行的。如果不允许交警“暗中
许多民众之所以对交警“暗处执法”诸多诟病,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一些地方的交警将“暗处执法”当作了罚款、创收的手段,应当标明的交通规则和标志不注明、标明,应当出现警察的地方不出现警察,而千方百计将司机当作“羔羊”,“出其不意”“突现奇兵”抓住他们违规行为,以此收取大笔罚款。的确,“暗处执法”有此弊端,但不能因此因噎废食,倒洗澡水将婴儿一起倒掉。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让司机、行人能自觉和明白地遵守规则。首先,交通规则的设置要合理和征求民众的意见,比如某些地方禁行某些车辆通行或全城禁止摩托车等某一车种通行,要考虑到群众的生活便利和交通安全等多种因素,要有听证程序,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是由交警自行其是。其次,规则要让民众明明白白,比如某一规则制定后,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让民众知晓,又比如在禁行地段要有明显的标志,让司机、行人能一目了然。如此,交警的“暗处执法”就不会有设陷阱,为罚款而执法的嫌疑了。 在我看来,“暗中执法”作为交警辅助执法手段有存在的必要,但不能滥用,既没有必要像乌鲁木齐市交警一样“不准躲在暗处执法”,也没有必要像北京交警一样大力提倡“暗中执法”。具体来说,就是交警应当以在明处执法为主,“暗中执法”为辅,明处执法可以当面教育违法者,也的确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交通事故,而“暗中执法”的存在,则对那些潜在的违法者保持着威慑力,让他们明白知道,有警察在面前、没有警察在面前都要遵守规则,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要去违法,保持其对法律的敬畏和实现其自觉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