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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学习宣传《信访条例》咨询活动 条例明确禁止“职业上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8:5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林 实习生/田野 通讯员/岳信)前日,我省在乡镇以上地区开展了学习宣传《信访条例》咨询活动。笔者在广州市的活动现场看到,现场数百群众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省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士对此作出解答。

  不得以信访为名敛取钱财

  关于“职业上访者”的问题,省信访局副局长黄宏达介绍,在个别地方,当群众有信访要求时,有人会说自己与某某领导关系很好,对某某部门很熟,可以代为办理信访事宜,从而向信访人收取费用,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以信访为名牟取钱财的所谓“职业上访者”。对这种行为,《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煽动、串连、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也不得以信访为名借机敛取钱财。

  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现场有群众提出,自己的信访事项常常得不到相关部门的答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黄宏达解释说,按照条例,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还可在30日内向再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但对复核意见不服,却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将不再被受理。

  我省将建统一信访信息系统

  黄宏达还指出,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省将加快全省信访信息系统建设,进行市县联网,信访群众可在本地网上发送自己的信访事项。通过该系统,上级部门可时时监督下级办理情况,甚至省、国家的相关部门均可看到来自最基层的民意表达。而群众也可利用该系统随时查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为配合5月1日起实施的《信访条例》,我省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目前该办法已提交有关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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