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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煤矿安全专职人不得少于从业人员1.5%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10:13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4月17日电(记者吴锦瑜、边江)针对煤矿专业人才匮乏的窘境,陕西省在近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一系列煤矿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和培养规定,所有煤矿必须配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到煤矿基层从事技术工作若干年的采煤专业大专毕业生,可按劳动合同返补学习费用。

  按《决定》要求,陕西省所有煤炭企业3年内必须配备大专以上煤矿专业学历并具有
煤矿实际工作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设立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数的3%,最低不能少于7人。

  陕西省同时规定,今后新建矿井,除个别边角煤和薄煤层经批准外,一般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煤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尤其要抓住目前生产一线职工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把握进人文化水平,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如发现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追究处理。

  为满足煤矿人才培养的需要,陕西省要求西安科技大学、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和陕西煤炭技工学校加强对煤矿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扩大采、掘、机、运、通、安全、地质等急需专业的招生规模。上述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到省内煤矿基层从事技术工作若干年的,可据劳动合同返补其学习费用。(完)(责任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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