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多头执法执罚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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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11:10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郭宏颖)4月15日,沈阳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使行政执法更加有法可依,力求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规定》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以下13方面职权:城市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房产、园林绿化、工商、环保(跨市区、流动性、危险性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规定》提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无效;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要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处理,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