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煤矿安全事故19人死亡 矿长副矿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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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18:14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4月17日电(任硌、王鑫)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4年11月13日,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宏盛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4月15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这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负责人何永贵、赵顺建有期徒刑7年和6年。 2004年9月28日,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检查发现白鹿镇水观宏盛煤矿存在安全问
何永贵、赵顺建所经营的煤矿地处彭州市白鹿镇,矿长何永贵疏于检查井下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赵顺建当日值班,事故发生前亦未到井下检查。何永贵、赵顺建对煤矿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平时工人在井下作业剩余的炮药和雷管也不按安全要求带回井上,而是放在井下;煤矿不使用机械通风,无风作业;放炮员无作业资质,未经培训无证作业。 事故发生当天,二被告人就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了发生的事故情况。彭州市人民政府对死者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支付了伤者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永贵作为矿长、赵顺建作为副矿长,对自己经营管理的煤矿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和疏于安全管理,对上级部门的整改意见置若罔闻,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人为安全隐患,存在特别重大的过失。在上级主管部门对煤矿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后,二被告人仍未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继续让工人作业,从而导致工人在井下违章作业,违章放炮,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虽然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但二被告人的过失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对二被告人不予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责任编辑:张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