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报原东丰县副县长等三起违纪违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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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19:0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长春4月17日消息(记者刘源源)吉林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对原东丰县委常委、副县长李玉山等三起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典型案件作出通报。 原东丰县委常委、副县长李玉山,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以返还土地收益金、划拨农发资金之名,采取虚假手段,套取资金20万元,向下属企业借款15万元,擅自购买一台广州本田雅阁2.4豪华型小轿车,支出31.09万元。又以报销购车款
原集安市委常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刘兴乐,2001年至2003年,在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将开发区50万元的路灯工程承包给其司机徐艳文,从中收受贿赂3万元。收受开发区外经局聘用人员王有江好处费1万元。将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为其购买的价值1万余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送给女儿使用。将从集安市政府请拨给开发区的35万元电价补贴指标拨到某企业账户,账外管理,用于送礼2万元。利用职权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司机徐艳文共同开发综合商品楼,经通化市财政评审中心鉴定,二人最低可营利597905.15元。2004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兴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9月,通化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非法所得358952元及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 原长春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玉琦,于1999年8月,利用职权,以自己家装修住房需要用钱为名,在下属企业报销餐费票据11842.20元,收受该企业8157.80元,合计2万元。2004年8月,长春市纪委给予王玉琦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以这几起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党员干部中进行一次维护纪律、加强廉洁自律警示教育。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坚决刹住收钱送钱歪风;必须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不允许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营私舞弊;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各级领导班子必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管住自己,管住下属,管住配偶子女,管住身边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