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叫停以公益名义发布的商业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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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2:31 新闻晨报 | ||||||||
记者诸达鹤 晨报讯 针对本市个别企业滥用公益活动名义,发布各类商品促销广告和服务提供广告的行为,市工商局发布第27期广告审查提示:叫停滥用公益活动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最近,本市个别企业在广告中发布“XX公益贴补更换通知”、“XX名医大会诊公益
针对此类违法现象,市工商局处提示:公益活动应当是一项无偿付出、不计报酬的社会公共福利活动。《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上述广告内容中使用公益名义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对广告受众有很大的欺骗和误导。 昨天,市工商局重申,不得滥用公益活动名义,发布各类商品促销广告和服务提供广告。各类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紧急通知”、“公告”等含混不清的用语,将市场商业性行为和政府行政性行为相混淆,误导社会公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