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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民有权查看个人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2:56 京华时报

  近日,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就什么才算是个人信息、这部法保护哪些个人信息、由谁来保护个人信息等问题,记者近日专访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教授。

  关于界定

  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是如何界定“个人信息”的?

  周汉华: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其范围很广,包括文档、声频音频文件、指纹、档案等。可以说,个人信息实际上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关于内容公民有权查看个人档案

  记者:身份证号等信息我们本人知道,但对于个人档案、银行信用记录等我们都没看见过的个人信息,这部法律如何保护呢?

  周汉华:草案除了保护个人信息不受到侵犯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护公民充分了解自己的信息、修改自己错误信息的权利。根据草案,只要我们提出申请,工作单位、银行就有义务将个人档案、信用记录等信息向我们公开,我们也有权利要求单位或者银行更改错误的个人信息。

  个人不良信息不受保护

  记者:我有权利要求银行或者单位不公开我的不良信息记录吗?

  周汉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是实际上我们和银行签订协议的时候,多数银行已经规定他们有权公开、使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草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保护个人的不良信息。

  此外,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保护进行界定。目前我们正在制定《个人信息公开条例》,此外,对于银行、电信以及医院等具体行业,还将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哪些个人信息可以公开,哪些应该保护。

  三机构使用信息有特权

  记者:现在有些部门在使用大量个人信息,是不是说以后在使用这些信息时都要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周汉华:原则上是这样的,但我们在起草时对三种机构给予了一些“特权”:国家安全机构、科研机构以及新闻机构。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各自的社会责任。比如,警察办案时会调阅许多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出于保密要求,警察部门就不能问嫌疑人。总之一句话,使用个人信息时,征求同意是原则,不征求是例外。

  个人信息保护办将成立

  记者:如果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了,我该找谁说理呢?是去找公安机关吗?

  周汉华:根据草案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政府会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办公室,并设有信息专员。如果你觉得单位的个人档案里有些信息是不正确的,可以要求单位更改,而单位不同意的时候,就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办公室提出审查要求。

  侵犯个人信息将负刑责

  记者:这部法律在罚则上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的罚则完全和保护的内容相对应。侵犯个人信息的,根据带来的伤害程度,从民事赔偿到刑事责任不等。如果单位(如银行)不向本人公开其个人信息,将会受到行政制裁。

  关于背景

  记者:制定该法的背景是什么?

  周汉华: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尤其最近两年,通过手机、互联网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大量出现,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受到重视。而隐私权保护从古至今都有,孔子的“非礼勿听,非礼勿视”就是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是否有这部法律还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本报记者郭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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