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万元互骂不诚信 各押5万看谁在说谎(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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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4:59 重庆晨报 | ||||||||||
就在当晚,供货方突然想起购货方的确付了钱,主动认输,并讨价还价,赔了对方4.5万元。事后,赔钱方想不过,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此案上周在荣昌县法院吴家法庭开庭审理,这在当地引起了不小争议。 为2万元互骂不诚信 雷顺清是荣昌县吴家镇一家预制厂的负责人。沈志华是四川内江到该县投资的房产老板。从2003年1月起,双方签约,由雷向沈供应预制构件合同。 同年8月,双方因为一张2万元的收条发生争议,收条署名收款人雷顺清,收款日期是当年5月29日。 雷顺清称,收条不是他出具的,因为“雷顺清”3个字与他日常的习惯签名完全不同,事实上也根本没收那笔货款。 但沈志华坚持说,货款的确在当时就已付,收条是雷顺清当面写的。 双方争执不下,并由此发生多次冲突。雷几次到沈的建筑工地上“讨债”,大骂沈不诚信。沈也认为对方不诚信,收了钱不认账。 据当地群众说,当时围观看热闹的人很多。两人争执不下,找到了吴家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同时也是双方都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阮平文。 9月29日,双方各出5万元钱押在阮平文手中,并在阮见证下签了一份名为“关于名誉损失赔偿的协议”。 协议约定:将争议的收条“进行司法鉴定,并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双方均全权委托阮平文在自己一方鉴定输了后,将自己存放于阮平文处的拟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交付对方,今后双方不得再以此发生纠纷。” 赔了4.5万告上法庭 雷顺清说,就在签订协议的当晚,他偶然在家找到一张5000元的付款收据,该收据与争议收条属同一天,而当天他没有到银行取钱付款,所以,应该是收了沈志华的2万元,字也应该是自己签的。对于当天的签字与平常不同,雷顺清认为是自己当时生病,精神恍惚所致。 随后,雷联系了阮律师,经与沈志华再次协商,双方于10月17日重新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由雷向沈赔偿4.5万元。 但付了钱后,雷顺清却想不通了。他经过咨询后认为,9月29日签订的那份协议带有赌博性质,应属于无效。随后,他将沈志华和阮平文一同告上荣昌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沈志华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 上周,该案在荣昌县吴家法庭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关于名誉损失赔偿的协议”的性质认定上。雷认为属打赌、赌博性质,应认定为协议无效。被告沈志华和阮平文却称,名誉损害赔偿应属合法。 吴家法庭庭长表示,该案争议较大,将提交荣昌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新闻纵深 名誉损失费赔偿不以打赌为标准? 在上周法庭上,雷顺清的代理人、亿安律师事务所何勇律师提出,名誉损失赔偿不能以打赌输赢为判断标准,因此协议内容带有赌博性质,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市高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名誉权赔偿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何勇认为,一件简单的债务纠纷,却在阮平文的“法律帮助”下演化为了另一个法律关系。因此,阮对此有严重过错。 被告:协议是自愿签的 沈志华则称,雷是想把自己的名声搞坏,雷曾到他的工地上“讨债”,导致工地停工两周,损失就不下5万元。为此,沈请来当地多位证人出庭,以证明自己名誉严重受损。 法律服务所主任阮平文对此则感到很“委屈”。他说,自己曾经多次给双方做工作,告知双方可诉讼解决,但雷沈两人坚持要签协议。阮说,那协议完全是双方自愿,也没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有效。 据悉,此案发生后,荣昌县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会,也开始对吴家法律服务所的行为展开了调查。 专家:无法律禁止则有效 据法律专家介绍,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合同或协议,只要没有法律禁止的内容,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该案要认定的是雷、沈签订的“关于名誉损失赔偿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禁止的内容。 专家还指出,作为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见证人阮平文,如果见证了一份具有法律禁止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故意将具有法律禁止性内容的协议进行形式合法化,必将承担相应责任。(注:本文引述各方观点,与本报立场无关)记者肖玉实习生周远思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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