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申辩人加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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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7:42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关凤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无效。行政执法中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沈阳市政府4月15日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对此作出了要求。
据悉,该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有13方面职权:城市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房产、园林绿化、工商、环保(跨市区、流动性、危险性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公安交通(跨市区、流动性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民政殡葬、公用事业、人防工程、煤炭市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处罚权,以及同级政府委托的职权。 《规定》指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无效;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