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5月施行 公共绿地禁浇自来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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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7:58 新华网 | ||||||||
“旅行社接待游客时,应当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提高游客的节约用水意识;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从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强调:北京市各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是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的。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表彰奖励。根据《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记者了解到,《办法》还要求,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违反规定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首席记者杨玉峰)(责任编辑:宗爱强)(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