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工一周后离职单位却没给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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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8:02 东方网-文汇报 | |||||||||||||||||
编辑同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虽然是试工,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程小姐与“美特斯邦威”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企业还是应当支付给她应得的报酬。《劳动法》中还有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我们有些企业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往往没有按此执行,这是需要加以改正的。 在记者的协调下,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日前已通知程小姐到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会按照出勤的情况发放她在职期间的报酬。 本报记者吴曼姑实习生童小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