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违法广告被亮“红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8:16 东方网-劳动报 | ||||||||
记者刘骏实习生王玉君 本报讯保证治愈、××机构验证……这些夸夸其谈的违法广告将被立案查处。根据全市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前一阶段的整治情况,市工商局昨天发布了1号违法广告警示,20个违法广告被亮“红牌”。
据了解,这次被曝光的违法广告主要表现为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功能,药品广告夸大疗效以及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 如黄金生命胶囊保健食品的广告,其夸大宣传产品功能,宣称“解决男性问题”,并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作证明。而障福明牌消目蒙片药品广告则对药品的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称“从根本上清除白内障”。也有一些销售商借着消费者对于权威机构的信任感,在广告上打出了虚构机构的名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如海王眼之宝保健食品广告利用虚构的“中国爱眼科普办公室”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本市工商部门已对上述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对此类虚假广告加强警惕和防范。20个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请登录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查询。 又讯市工商部门昨天表示,任何借公益性活动名义出现的商业广告将被“封杀”。 一段时间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不少披着公益性“外衣”的商业广告,如“××名医大会诊公益活动”、“××公益贴补更换通知”……或通过“紧急通知”、“公告”等含有公益性的词汇混淆消费者的视线,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工商部门明确表示,出现这类短语的所谓的“公益性广告”将被“逐出”广告之列,并将对发布此类广告的有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公益活动应当是一项无偿付出、不计报酬的社会公共福利活动。《广告法》第四条也有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