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金言:以命唤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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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9:11 沈阳今报 | ||||||||
何向东 背景事件 今天的今报7版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警示,提醒家长谨慎购买小型杯装果冻产品,并建议不要向儿童喂食,更不要让儿童单独食用。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对果冻产品的体积形
在网络上随意输入“夺命果冻”,就能搜索到近5000条的新闻。人们不禁要问:“夺命果冻”的危害那么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什么不能让“夺命果冻”从市场消失呢?“夺命果冻”仍能“夺命不止”背后是我国对缺陷产品法规的缺位。 国家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果冻卫生标准》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的《果冻轻工行业标准》,对果冻的原料、色泽、滋味、性状、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等提出要求,但都没有对果冻大小形状以及包装标志上的警示语等作出强制性规定。《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夺命果冻”显然属于前一种“缺陷产品”。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定入法近5年了,除了关于汽车缺陷产品有相关规定外,其他缺陷产品的管理办法至今仍然不见影踪。 在目前情况下,只要生产厂商不自动停产召回,销售商不自动撤柜,我们的相关部门对“夺命果冻”可以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也只能是警示了。中消协要求制订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即使被有关部门接受,到标准的颁出,还有待时日,这期间不知又会有多少鲜活的生命被果冻夺去。而且这对缺陷产品来说,也只能是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 所以,面对一些产品的缺陷频频被发现的现实,要想及时消除缺陷产品的“害人”隐患,制订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应当是早日出台对所有缺陷产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缺陷产品管理办法,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让管理缺陷产品的法规到位,才是治本之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