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媒体须有版面播发气象灾害预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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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9:27 东方早报 | ||||||||
为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使用效率,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该规定比以往类似法规更明确的是,强调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 地处东南沿海的浙江是各种气象灾害频发地。2004年,仅“云娜”台风就给该省造成近200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此项《规定》涉及需预警的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高温、寒
其所指的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 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预警信号总体分四级(Ⅳ、Ⅲ、Ⅱ、Ⅰ级)标准,按照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规定》要求,气象台站应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