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只有权力接受约束权利才能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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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0:28 新京报 | ||||||||
为期3个月的以“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妥善处理”为目标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近日率先在安徽省试点。从5月中旬开始,这一活动将在全国公安系统全面展开。 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公安局长接待民众信访,解决警察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可谓用心良苦。可以预料,至少在短期内,该活动将能取得一定效果。但是,要想从根
最近透露出来的几宗与佘祥林案类似的案件中,似乎都存在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不按照程序办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少数警察素质低下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下达办案指标、以破案率为警官考核主要指标,也是促使警察擅自延长羁押时间乃至刑讯逼供的政策原因。 不过,在这些民众反响强烈的现象背后,恐怕另有更深层次的制度上的原因,那就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尤其是侦查权,没有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例如,拘留将使一个人立刻丧失人身自由,而对此,《刑事诉讼法》虽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但这一拘留证,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制作,缺乏外部监督。人们会提问:假如公安发错了拘留证,公民该找谁论理? 关于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人们会疑惑:假如公安机关采取了不合法的强制手段和侦查手段,谁来制止它? 理论上,检察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但这种监督往往是事后的。检察院在审批逮捕之时,可以对公安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然而,此时,公安机关的违法拘留、搜查、取证、侦查、逮捕等活动均已是既成事实,而嫌疑人的身心可能已经遭到伤害。检察院的监督没有在第一时间保护嫌疑人,及时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也是迟来的正义。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离不开警察权。若不严厉打击犯罪,则善良民众就不可能享受生活的乐趣。但警察权若行使不当,本身也可能侵害一部分民众的自由和权利。而这种警察权的滥用,对民众法律信仰的冲击,远甚于普通犯罪行为。 欲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就需要对警察权予以约束。 观察现代各国通例,均对警察活动实施司法监督和审查,也即,检察官和法官提前介入警察的羁押、搜查、侦查、取证、逮捕过程,以严格的司法程序,将警察权力之行使导入法治轨道。 这并不是说,检察官、法官一定比警察更守法。相反,这种制度设计乃是基于一个简单的常识:一种权力在行使的时候,多一个监督者,多一层审查程序,总比自己独立地行使会少犯一些错误。让检察官、法官来监督和审查警察的活动,可以给嫌疑人多一层保障,假如警察有错误,也可以在第一时间给他提供救济,让他知道可以到哪里去找人评理。归根到底,这样的安排,也可以减少警察自己犯错误的可能,而这样的错误如果发生,是不利于警察之公共形象的。 由警察羁押、逮捕一个人,对于一个人的生活、心理的负面冲击,是可以想象的。 面对佘祥林冤案,整个社会恐怕需要反思,如何让某些警察和司法人员形成尊重公民权利的职业伦理;政府也可能需要反思,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对警察的羁押、搜查、取证、侦查、逮捕活动予以监督和约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