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儿子掏腰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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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1:02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为了一套房子,父子反目而诉之法律。日前,瓯海区法院对这起房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并要求儿子补偿父母9000元的“住房补贴”。 1999年11月,原告陈某继承得到43.99平方米住房,后因房子拆迁,陈某认购一套安置房。2002年,安置房交付使用后,陈某的儿子和儿媳擅自搬入房子居住至今。使得陈某夫妇只能租住在外面,陈某如今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2003年,他们曾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迁出,当时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被驳回。去年9月,陈某夫妇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次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搬出并赔偿自己在外居住的租金损失。为此,儿子也请求法院确认他对涉案房产拥有相应的财产份额。 法院认为,在陈某继承房产事件中,根据被继承人(陈某母亲)的真实意愿,其中陈某儿子应得7.99平方米,因此被告是该房子的共有人。但原、被告双方是一家人应当和睦相处共同克服困难,可以通过协商共同居住或以一方租住他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来解决问题。如今陈某因病而生活不能自理,作为晚辈要给予特别照顾,故因补偿原告一直(2002年下半年开始)租住在外的经济支出。 贤群 瓯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