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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明才能力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2:04 中国环境报

  “年初‘环保风暴’叫停的30家单位为何又复工了?”“漏洞百出的环评报告倒成了环评的依据,相关人员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大学生环保组织有热情,但是苦于没有资金支持,谁来关心我们这些最积极的青年组织?”“西部大开发必然会使西部生态发生变化,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这诸多环保问题出自全国50多个环保NGO代表之口。他们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带着促进公众参与的重任出席了4月16~17日在环境新闻出版大楼召开的环保非政府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培训班。此次培训班正值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召开后的
第3天,且不讨论是特意选在圆明园事件的特殊时期,还是天意的巧合,这次培训班的召开都是适时的、有意义的,更是广大环保NGO迫切需要的。

  在培训班上,国家环保总局官员李恒远、别涛、毛文永,清华大学教授李螲,“地球日”网络亚洲区负责人莎莉,美中环境教育协会理事杨仁泰博士及5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环保NGO的代表,就大家共同关注的环评听证进行了授课式的热烈讨论。

  环保问题关乎全社会乃至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保护环境绝对不仅仅是政府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情

  民间组织作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近年来在促进社会公平、反映公众诉求、推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显而易见,民间组织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的是公众的呼声,而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公益性的事业,关系到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是最需要与民间组织合作的全民事业。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估中心总工程师毛文永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广泛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群众意见,环境保护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关系到全社会乃至后代子孙的生存与发展,它绝不仅仅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大家的环保,是广大中国人民的环保,是全世界人民的环保,仅仅靠一个部门、一部分人是绝对做不好也做不到的。因此,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单位自觉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也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别涛从法律角度提出环保为什么需要NGO的参与。他分析说,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3类,即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民间组织,这3类主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为愿望与行为能力是有区别的:个人有兴趣,但受条件限制未必有行为能力;机关有能力,但受体制限制未必有行为兴趣;只有民间组织,既有兴趣也有能力,这就决定了民间组织势必是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为了生动形象地说明NGO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确是大有作为的,同时也坚定大家参与的信心,他还向大家介绍了NGO成功参与环境事务的两个实例: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与金光纸业集团诉讼案及近期的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前者更被他称为“民间组织环境行动的一次‘完胜’”。

  说到这些,台下的热情被点燃,立时掌声四起,NGO代表被授课专家激励的话语所感动,更被NGO的胜利所振奋,培训掀起了一阵小高潮。振奋之余,大家纷纷表示,空有一腔献身环保事业的热情是不够的,怎样将公众的参与热情转化为真正有效的决策和措施才是广大NGO的当务之急。

  环评立法的目的在于环保,而环评的立法意义大于环保本身,它实质上是对决策者思想意志的引导和规范

  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主任廖晓义在培训班开课前,代表与会的环保NGO说出了民间组织在参与听证过程中的困惑。她指出,民间组织对于环评听证有着极大的参与热情,并愿意为环保部门分担各种压力和重担,但苦于没有科学合理的办法和途径参与到真正的环评过程中,参与活动仅仅停留在表面的程序上,没有深入到环评的实质内容上。因此,环保NGO必须学习“环评法”,必须了解环评程序,必须掌握环评制度,这是关系到环保NGO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不懂环评就不能更好地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一席话说得大家频频点头。

  为了满足大家学习“环评法”的渴求,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巡视员李恒远向大家系统讲解了我国“环评法”体系的创立背景及主要内容。他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没有从战略上进行环评,一旦重大的战略决策有失误,那么所造成的损失绝不是几个项目可以挽回的,因此必须进行战略环评。我国的环评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两部分,前者是宏观指导性的,后者是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并纳入到基本建设程序中的。

  说到此,有代表针对年初的“环保风暴”提出疑义,为何一些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在没有通过环评程序之前就已经开工,而且这些企业明明知道会造成环境污染却依然我行我素,是否处罚力度太轻。李恒远解释说,“环保风暴”涉及的这些企业的建设项目都是分布在全国各个地方的,地域分散不易于管理,他们将环评书提交上来后,在没有审批下来之前就可能已经私自开工了;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建设项目受地方保护,现在仍有一些地方片面地理解“发展是硬道理”,一切为经济让路,因此造成了现在的局面。我国对污染企业的经济处罚比较轻,一般在3万~20万元,而对固体废弃物方面的违法处罚最高可达100万元,但这些经济处罚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污染企业怕的是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其停止建设或建设完不准投产使用。

  对于现在频频出现的补办环评手续一事,众多NGO代表纷纷表示不解和不满,甚至对污染企业完全被叫停也表示了怀疑。针对此疑点,李恒远说,补办环评手续是法律规定允许的,但如果不能通过环评审核这一关,那么国家环保总局是完全有权力叫停的,三峡的一个大工程不是都被叫停了吗?我们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应该对圆明园事件充满信心。另外,一些企业在通过环评后,就将环保设施停了,针对这样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让企业重新做回顾性环评,公众也可以要求环保部门对其查处。话音刚落,台下一阵欢呼声和掌声。

  环评听证不排除选择,但却让一部分单位走进了公众环保的游戏规则中,客观上限制了权力部门的为所欲为

  为了帮助环保NGO合理、合法、有效地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克服一些盲目、激进、无效的做法,以实现NGO替公众说话、为公众解难的愿望,清华大学李螲教授就环评听证的程序问题给代表们上了生动的一课。他首先就拿圆明园的事件做了一个例子:“圆明园方面说他们没有做侧渗,但是我就拿出了照片作为证据,有了证据,意见才有力度、才可信、才可能在决策的过程中被考虑进去。而多数民间组织和个人虽然有热情、有想法,但是没有法律上承认的证据,一切都是软弱无力的。”

  说到这里,有代表提出现在最想搞清楚的就是如何进入到环评程序,怎样才能影响到决策,使最后的决策更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李螲教授笑着说,要解决目前我国的诸多社会问题,就要建设和谐社会,走法治化道路。具体到听证会上,首先一点要信息公开,所有的资料在听证前都应向公众公开,双方应有同等的发言权;其次要有效率,此次圆明园听证会就非常公正,但是效率不高,原因就在于双方没有就焦点问题针锋相对地进行陈述,最好的形式就是在5分钟的简短陈述后,听证人进行中性的提问,把问题完全展开在公众面前;再次,环保不是仅凭热情而不做细致研究的工作,在法律上要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因此必须在听证的技能上有所准备,必须搞清楚说服的对象是谁,怎样才能影响公众和决策者,邀请专家不失为一个好的手段,专家证言的可信度就在于他们在各自领域经验的累积。

  李螲教授授课的过程中,台下鸦雀无声,代表们都被他慷慨激昂的话语吸引着,大家听到最多的就是“程序”,李教授一再强调程序的制约性,强调程序的意义就在于不排除选择,但排除了决策者的任意妄为。作为此次培训班的压轴专家,更多的是因为李螲教授参加了此前的圆明园听证会,代表们集体请求他为听证会做个权威性的评价。“此次听证会在历史上功不可没,不管日后事态怎么发展,这在中国国家级的环保领域都是史无前例的第一次,也是环保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它会永远记在中国人的心里。”李螲教授笑着补充说:“不过我还有个建议,最好在网上搞个听证,把问题分成细条目,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代表们热烈鼓掌,似乎意犹未尽。

  真正治理好环境污染,不仅要靠政府的高效率和国民的高素质,公众参与的民主法治机制其实更为重要

  毛文永工程师在培训班上说了这样一句话:在中国,环评是环保的尚方宝剑,但是木头的。细品这句话的意思不难发现,在中国,从事环保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参与环保活动的公众真是少之又少,薄弱的社会力量使环评成了舆论上的胜者,实践中的弱者。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环保工作的公众参与。

  据资料显示,中共中央从1997年十五大报告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执政能力的决定,再到2005年中央座谈会上的胡锦涛总书记讲话,以及2004年年底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民间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中,无一例外地提到国家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从1996年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环保大会,从国家环保总局倡导环境政务公开,到率先示范力推公众参与,我们都实实在在看到了环保领域中民主法治的脚印。

  环保领域内的许多重大事务都与社会各个领域群体密切相关,最容易达成社会共识和共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体现。公众对影响自己利益的公共事务应当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众参与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环境方面的公众参与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的发育程度,同时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发育的程度。真正治理好环境污染,不仅要靠政府的高效率,也不仅要靠国民的高素质,公众参与的民主法治机制更为重要。

  李螲教授在发言中自始至终一直提倡法治。他指出,中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问题很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而途径就是走法治化的道路。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3条基本原则:人的基本权利是立法不能剥夺的;一切法律上的决策必须依据事先设立的程序;一切法律问题都具有可诉性。

  如此看来,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的意义,早已超出了听证会本身,它是一次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活动在科学与民主方面的有机结合。鉴于此,为了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我们就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环境信息透明化、环境决策民主化,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持续发展的过程,需要政府、民间组织和关心环境的个人共同来努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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