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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08: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杨明清通讯员邱春波)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行,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劳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

  《意见》规定,全市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凡是产权关系明晰,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工资支付能力,工会
组织健全,劳动管理规范,都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意见》要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一致与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实现职工工资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理适度增长。《意见》指出,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进行,协商的双方代表分别为3至10人,双方代表人数应均等。协商时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企业经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审核确认后,在国家有关工资分配调控政策范围内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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