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电动车 多收了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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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09:51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郑建彬 实习生钟秋香 本报讯 超过时间而没取回寄存的车,看车人便把电动车保管起来。两天之后,车主赶去取车,结果被索取300元“保管费”。
昨天,福州陈小姐经过讨价还价,花费120元取回电动车,但仍很纳闷:超过寄存时间,看车人有没有义务继续看车?如果继续看管能不能加收钱? 16日,陈小姐把电动车停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门口的寄车处,当晚忘记取车,直接打车回家,次日又有事缠身,没有时间去取车。 昨天下午2时许,陈小姐去取车时,发现车没了,看车的人也没有上班。 陈小姐赶紧给看车的人打电话,对方说车被自己收起来了,如果想要取回,得先交300元。 昨天下午5时,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120元成交,陈小姐终于牵回电动车。 超过看车时间而没有取车,看车的人有没有义务继续帮忙看车?如果帮忙看车又该不该收取“逾期保管费”? 福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称,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车主可以拒绝支付这笔钱。 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人士称,以前也曾遇到过类似现象。只要在寄车处显著位置标出物价部门规定的看车时间和收费标准,车主超过时间没来取车,如果车辆丢失,看车的人可以不负责任。 他也承认超过看车时间后帮忙保管车辆需要花费成本,如果协商不成,车主可向所在区的两车管理站反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