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工伤认定三大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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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2:15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喻庆)曲乐恒,原辽足俱乐部队员,2000年4月26日晚与辽足球员张玉宁、 王刚及其女友外出吃饭。当晚8时20分左右在开车归队路上发生车祸,坐在副驾驶席上的曲乐恒伤势严重,后被诊断为胸十 二椎前脱位、腰椎压缩性骨折。2000年12月30日,辽足作出的《关于曲乐恒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定》,否定曲乐恒为 工伤。2003年3月12日,曲乐恒鉴定为一级伤残。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张玉宁 最终向受害人曲乐恒赔偿2342353.64元。
焦点一:仲裁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记者调查得知,2000年1月20日,曲乐恒与辽足俱乐部签订了《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2000年4月26 日受伤后,辽足为其交纳了一定的医疗费用。但在同年12月30日,辽足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曲乐恒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 定》的文件。文件中,俱乐部否认曲乐恒为工伤。由此,2001年2月16日,曲乐恒向辽宁省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据曲乐恒代理律师介绍,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虽然曲乐恒受伤是在2000年4月2 6日,但其与辽足俱乐部产生劳动争议却是在辽足认定曲乐恒为非因公负伤之日,即当年12月30日。从12月30日到提 出申请之日并未超出仲裁时效。 焦点二:曲乐恒是否为工伤 此次仲裁中的关键是关于曲乐恒工伤的认定。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的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 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但在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明确规 定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曲乐恒表示:事发当晚,他与张玉宁及王刚等人是在返回球队的途中遭遇的 车祸。因此,律师认为曲乐恒受伤应属于上班途中,曲乐恒应认定为工伤。虽然曲乐恒受伤时该条例并未出台,但由于此事已 拖到现在,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曲乐恒应为工伤。 焦点三:张玉宁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抵触 2003年3月12日,曲乐恒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曲张案”结束后,张玉宁赔付曲乐恒200余万元,而此次曲 乐恒又提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是否与张玉宁赔付的200余万相抵触? 对此,曲乐恒代理律师解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张玉宁对曲乐恒的赔偿为过失侵权赔偿。而曲乐恒向辽宁省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俱乐部给予其工伤待遇,依据的则是相关劳动法。赔偿与工伤待遇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因为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除张 玉宁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伤残津贴、代缴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等,应由辽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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