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引出活体婴,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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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3: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福州今日上午电一个“不应出生的人”出生了,“中年得子”在民间被认为是人生一大喜事,然而这对于38岁的洪朝源来说却是一场悲剧的开始。 洪是闽西武平县平川镇的一个计划生育干部。两年前,一个“不应出生的人”的意外降临,给洪家投下了抹不去的阴影。“这孩子有先天缺陷,没想到却在引产过程中生下来了。”洪说,“现在孩子体弱多病,各方面都不如同龄的孩子。”
2003年5月27日,离预产期只有10来天的洪妻到围产期定点保健的武平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妊娠产前检查,结果胎儿疑为“腹水畸形”。随后洪妻又来到武平县医院检查,得到确诊。经报县计生局批准,洪家人决定实施人工引产。 3天后,引产手术在武平县医院进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洪妻在引产过程中却分娩出一个活体女婴,尽管外观完好,但B超检查再次确认女婴为“腹水畸形”。一气之下,洪家拒绝认领这个婴儿。担心背上“弃婴”的罪名,在和医院争执几天后,洪朝源夫妇还是抱回了自己的孩子。此后,他们抱着有缺陷的孩子四处求医,“两年来共花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7万多元”,这对于月工资只有752元的洪朝源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 一年后,洪朝源夫妇以武平县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因引产和治疗女婴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多元,并赔偿产妇后续治疗费用,以及因引产药物所致婴儿智力低下、发育不良等相应需要的护理费用。 被告武平县医院在法庭上辩称,该院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未违反医疗常规。医疗服务合同不以治疗的结果为合同的内容,医院不可能作出所产胎儿死亡的承诺,胎儿成活是医疗本身的局限性和妊娠时间较长所致。而且,终止妊娠有胎儿死亡和成活两种结果,原告应当知道这两种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是服务性的,它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就医者需求的医疗服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保证达到就医者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只能按照医学标准和规范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洪朝源夫妇的诉讼请求。 洪朝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女婴活体出生后即享有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生存的权利,作为女婴的父母理所当然应承担其法定抚养责任,包括医治责任。洪朝源夫妇要求医院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这两场官司,洪朝源夫妇不仅没能从医院获得赔偿,反而因官司败诉而承担了近两万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因家庭困难,二审的诉讼费4512元,洪至今还没有能力缴纳。洪表示:“即便倾家荡产也要告下去。” (陈强)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