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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政府红头文件要向社会免费及时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6:01 新华网

  新华网河北频道4月19日电 (记者杨守勇) 记者从河北省政府了解到,《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近日经过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实行免费公开,一般不得有偿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信息生成10日内向社会公开。

  据介绍,河北之所以出台这项规定,是为推动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凡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但是如果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的、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等信息内容,一律不予公开。政府将要作出的决策、规定或编制的规划、方案等,如果涉及公民、法人等重大利益,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起草机关或决策机关应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新出台的规定要求,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相对固定的、便于公众获取的形式,如政府公报、信息专刊、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等多种媒介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10日内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公开时间不得迟于信息生成后30天。如果信息内容发生了变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实行免费公开,不能公开的不能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

  为便于社会咨询,河北规定政府机关应将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口头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并签名或盖章,接到申请后,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解释。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

  新规定同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界定,确定了法律责任,对于不按时公开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的;公开信息不真实的;对答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等行为,由县以上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规定造成当事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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