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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居民宴请超标要罚款是违法的“以法设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7: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布《关于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若干规定》,要求党员、干部请客每次不得超过5桌,收受礼金每人不得超过100元。对违反规定者,处以超出部分每桌1000元的罚款。《规定》对辖区内的普通百姓也有约束,如规定城乡居民不是党员、干部的,每次宴请不准超过8桌,超过部分每桌罚款400元。

  为政者以一纸规程欲倡导文明新风、遏制奢侈浪费,当然是件极得鼓励和期待的善意之举。然而将公权力的触角伸向普通百姓的餐桌,却未免有公权滥用之嫌。于宿迁此《规定》中,大量的“不得”、“应当”、“必须”等语,一方面彰显出地方规章的刚性和地方官员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侵犯到公民对合法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且不论这种生活方式是否与现代文明的发展趋势相背离,又或在道德层面上是否应成为遏制的对象,一个普通公民在宴请的人数和桌数上,无论如何也不能、更不应被强制限定在某一规模或档次之内。《规定》中如此这般要求这“不得”、那“不准”本就值得商榷。于此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禁令背后,竟然还埋伏着数额不菲的“罚款”作为制度推行的保障,更令人感慨于法治精神在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的缺失。

  于权利意识持续勃兴的今天,“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已令我们耳熟能详。“依法治国”之下的行政,当是“依法行政”,无论中央、地方,概莫能外。而“依法行政”所依之“法”,首指宪法,其次是国家基本法律。于地方行政官员而言,“依法”的内涵首先是对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信仰和遵从,而不是以“法”为工具在本辖区内自己立法、又自己执法。

  具体到一个市府规章(或文件)中,对罚款的设置,首当遵从的便是《行政处罚法》。在这部被普遍认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其相关程序。《行政处罚法》也在新中国历史上首次肯定了现代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那就是凡对公民、组织的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要求公民、组织履行一定的义务,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组织必须履行的,公民、组织就没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不得因此受到任何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何种国家机关、哪一级国家机关可以设定何种行政处罚。如该法第9条到第14条明确规定,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也不得设定依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

  再回过头来看《规定》,这个由宿迁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并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在引言中即表明其依据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且不说宿迁市纪委、市监察局绝无权力滥设行政罚款,从以上种种规范性文件也决计找不到针对城乡居民的大操大办可予罚款的“依据”。从立法层面看,以党的纪律条例为依据将“刚性空前”的罚款指向全市范围内非党员、干部的城乡居民,实在荒唐至极。至于作为公民道德建设范畴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本就旨在倡导而不在强制,以此为“罚款”之源更让人匪夷所思。

  须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颁布至今近10年,而我们的一些行政官员,于思想上仍然禁锢于“法律工具论”,殊不知违法的“以法设罚”虽然独具“法”的外表,其内核仍未脱离“人治”的烙印。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路上,当务之急便应将这隐蔽性极强的阴影一一清除。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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